文件编号: ICFP-EXT-03
版本: V1.0
生效日期: 2026年6月1日
审批人: 刘洁
下次审查日期: 2027年6月1日
一、 承诺基础
本机构作为向 ICF(国际教练联盟)申请认证的教育培训组织,致力于为所有人员提供公平、平等、包容的学习与工作环境。本机构严格遵守并践行 ICF 的核心价值观,包括诚信、卓越、协作和尊重,并将多样性、公平性、包容性、归属感和正义感(DEIBJ)置于机构日常运营与决策的核心位置。
本政策旨在预防和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确保所有学员、教职员工和客户在参与本机构各项活动时,均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同等机会。本政策的制定严格遵循 ICF 认证要求,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
(一)本机构所有教职工、管理人员、志愿者及承包商;
(二)所有报名参与本机构 ICF 认证教练培训课程的学员(包括准学员、在读学员及毕业生);
(三)所有与本机构产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及访客。
本政策适用于本机构运营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录取、教学培训、考核评估、员工招聘、晋升发展、薪酬福利、培训机会分配及日常管理。
三、 定义与术语
在本政策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歧视:指基于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学业表现无关的受保护特征或身份,实施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其结果是取消或损害个人在平等基础上获得机会、待遇或权益的行为。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二)直接歧视:指明确基于某一受保护特征而给予某人不利或不平等对待的行为,如在招生广告中明确要求“只招收某类人员”。
(三)间接歧视:指表面上看似中立的规定、标准或做法,在实践中会对具有某一受保护特征的人群产生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且该规定、标准或做法缺乏合理正当性基础。
(四)受保护特征:指法律禁止作为歧视依据的个人特质或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民族、种族、肤色、国籍、户籍、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怀孕状况、身体状况、残疾状况、医疗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基因信息、政治见解、社会出身、语言、学历背景、外貌身高及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特征。
(五)骚扰:指基于受保护特征而实施的不受欢迎的言行,其目的或后果是侵犯他人尊严,或为他人制造恐吓性、敌对性、贬低性、侮辱性或攻击性的环境。
(六)报复:指因某人善意举报歧视行为、提出歧视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反歧视调查或程序而对其采取的任何不利行动或威胁。
四、 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
本机构严禁基于任何受保护特征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得因申请人的受保护特征而拒绝其申请、提高录取门槛、设置限制性条件或给予不公平的优先待遇。
(二)在教学、培训、考核及评估过程中,不得因学员的受保护特征而降低评价标准、给予不公正的评价或限制其参与各类教学活动的机会。
(三)在教职员工招聘、薪酬确定、晋升、培训机会分配、工作条件设定、纪律处分及终止劳动关系等环节,不得因受保护特征对候选人进行区别对待。
(四)任何形式的歧视性言论、骚扰、排斥或霸凌行为均被严格禁止。根据 ICF 政策样本的要求,所有学员、教职员工和其他参与者均有权享有免受歧视和骚扰的环境。
(五)本机构珍视每一位学员和教职员工带来的独特才能、见解和经验,致力于营造一个让所有人(不分其身份特征)都能感受到尊重、归属与支持的社群文化。
(六)本机构在招生、教学、员工管理及对外合作中,不得设置与岗位职责或学业要求无关的歧视性条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典型歧视行为均被明确禁止:性别限定(如“限男性”或“已婚已育优先”)、无正当合理依据的年龄限制(如非特殊岗位要求“35岁以下”)、地域或户籍排斥、健康歧视(如非特殊岗位无正当理由拒录特定健康状况者)、学历虚高或设置与岗位履职能力无关的学历要求、外貌及身高要求等。
五、 招生与学员管理中的反歧视承诺
(一)招生录取:本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及所有公开招生信息均不得含有基于任何受保护特征的歧视性内容。所有符合课程基本入学条件的申请人,无论其受保护特征如何,均享有平等的申请和被录取的机会。
(二)课程与活动参与:本机构应确保所有学员在课程学习、辅导活动、小组讨论、实践演练等各类教学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不得因学员的受保护特征限制其参与特定活动,或要求其承担不合理的额外义务。
(三)考核与认证:本机构的考核标准和认证流程应对所有学员一视同仁。在提供 ICF 认证考试或本机构内部考核时,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学员提供合理便利,但不得因提供合理便利而降低考核标准的实质要求。
(四)晋升与推荐:本机构在向学员提供进阶课程资格、内部讲师选拔、行业推荐等机会时,应基于公平、客观的标准,不得因学员的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性筛选。
六、 员工招聘与管理中的反歧视承诺
(一)招聘与录用:本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组织面试及做出录用决定时,应仅依据候选人的资历、能力及与岗位职责直接相关的条件进行评价,不得含有受保护特征方面的歧视性内容或要求。根据 ICF 政策样本,招聘和录用应不因种族、年龄、宗教、肤色、信仰、国籍、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婚姻状况、残疾或退伍军人身份而受到任何歧视。
(二)薪酬与福利:本机构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对于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贡献价值相当的员工,不得因受保护特征而在薪酬、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差别对待。
(三)晋升与发展:本机构的所有晋升决策和职业发展机会分配,应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提升及相关资质,不得因受保护特征而设置不公平的阻碍或给予不公正的优待。
(四)工作环境:本机构致力于为所有员工提供免受歧视、骚扰和霸凌的工作环境。任何员工均有权在工作场合不受基于受保护特征的冒犯性言行侵扰。
(五)解雇与纪律处分:在实施纪律处分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机构不得因员工的受保护特征而给予不公正的处理。所有纪律处分决定均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机构规章制度,并经过充分调查。
七、 禁止骚扰与霸凌
(一)骚扰的禁止范围:本机构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言语骚扰:涉及受保护特征的侮辱性、贬低性言论、笑话、绰号或评论;
非言语骚扰:涉及受保护特征的侮辱性手势、表情、图像展示或书面材料;
视觉骚扰:展示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图片、漫画、屏幕保护或电子内容;
物理骚扰:涉及受保护特征的不当身体接触、攻击性行为或威胁;
网络/数字骚扰: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社交媒体或其他数字平台传播的,基于受保护特征的歧视性、冒犯性内容。
(二)性骚扰:本机构特别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示好、性要求、具有性含义的言语或行为、以及营造带有性意味的敌对环境的任何行为。本机构将严格依法调查和处理性骚扰投诉。
(三)霸凌:本机构禁止任何形式的霸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贬低、排挤、孤立、恶意诽谤、不当施压或其他旨在使他人感到受威胁、受贬损或被排斥的行为。
八、 合理便利
(一)本机构承诺为残疾学员和残疾员工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其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与本机构的各项活动。关于合理便利的详细申请流程和具体措施,请参见本机构《残疾人士政策》。
(二)本机构也承诺在合理范围内为因宗教信仰、怀孕状况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情况而有特殊需求的学员或员工提供适当便利,除非此类便利会对机构运营造成过度负担或从根本上改变课程或活动的性质。
九、 禁止报复
(一)本机构严格禁止对任何善意举报歧视行为、提出歧视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反歧视调查或程序的个人进行报复。
(二)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不利的工作调动、负面绩效评估、削减薪酬或福利、以及任何其他对个人就业或学业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
(三)任何认为自己遭受报复的个人,有权依据本机构《申诉政策》提出申诉。
十、 申诉与投诉机制
任何认为自身遭受歧视、骚扰或报复的人员,有权依据本机构《申诉政策》提出正式投诉或申诉。申诉渠道和详细流程请参见本机构《申诉政策》。
申诉联系人: 刘洁
职务:教育总监
联系方式:请浏览本网站“关于我们”页面相关版块信息
办公地址: 中国·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7号1615办公室
十一、 员工培训与意识建设
为确保本政策的有效落实,本机构将:
(一)将本政策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确保所有教职员工了解机构的反歧视承诺及合规要求。
(二)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关于反歧视法律法规、无意识偏见觉察、包容性沟通、DEIBJ 实践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全体教职员工的反歧视意识和能力。
(三)在 ICF 认证课程的教学设计中纳入多样性、公平性、包容性、归属感和正义感的相关讨论与实践,提升学员对偏见与歧视问题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ICF 2025 版《道德准则》标准 3.5 明确要求 ICF 专业人士需主动识别偏见,避免因种族、性别认同等人类差异歧视他人,且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职业活动,无论是否存在正式教练关系。
十二、 政策审查与合规监督
(一)本政策每年至少审查更新一次,以确保其持续符合 ICF 认证标准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二)本机构指定教育总监作为本政策的执行监督负责人,负责接收歧视相关投诉、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机构管理层报告。投诉记录和调查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三)本机构在 ICF 认证审核及复评过程中,将主动接受 ICF 对本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估。
十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本政策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以下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及以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八)《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ICF 教练教育认证政策样本
(十)ICF 道德准则(2025 修订版,标准 3.5)
(十一)ICF 多样性、公平性、包容性、归属感和正义声明(DEIBJ 声明)